猜您喜欢:荐书|机械会夺走你的事情吗?这本书的内容发人深省!起底|李守民:从美国历史上的道义黑债看白宫政客的“厚黑学”许耀桐:不公然,做得再好,群众也可能以为不公正!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词”都是民主,都是人类基于“多数人的统治”这个民主观点的焦点理念,直接或者间接受理国家、治理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方式、手段和形式。在现代国家,民主本质上是一个关乎国体与政体、权力与权利、国家与公民、正当与非法的宪法问题。其中,选举民主是现代民主国家及其宪法具有正当性、正当性的前提性、基础性问题。可以说,没有选举民主,就没有世界公认的民主国家,就没有真正体现民意的国家宪法。
在世界宪法视野下,协商民主是一个新生事物,是民主运行中发生的一种新方式,是对历史悠久且广泛采行的选举民主的辅助性手段和增补性方法。我国宪法明确划定了中国共产党向导的多党互助与政治协商制度要恒久存在和不停生长,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不即是是我国的“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不仅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重要民主形式,也是有关政治主体在决议前后对选举民主的重要增补,但这种操作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在我国宪法中还缺乏规范性的国家制度摆设。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来解释,选举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形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方式、民主形式和民主手段,就本质而言两者不属同一层面的问题;就运作形式、方式、方法、手段等操作层面的民主而言,两者在许多方面是可以相得益彰的。
从历史文献的简要梳理中不难看出,在建立新中国的历程中,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共存并用的。但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看,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形式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通过协商民主等形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建立新中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的选举民主,由于不具备民主普选的条件和“国家形态”的政权组织形式,故主要通过民主权利、民主方法、民主法式、民主选举等方式而发挥作用。
随着全国普选基础上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选举民主被国家宪法确定为人民主权权力和国家基础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成为人民当家作主最基础的民主政治权利。只管1954年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方式方法、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式技术,仍然被广泛接纳。革新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不停生长,协商民主的主体不停扩大,内容不停富厚,形式不停完善,运用日益广泛,效果不停增强,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饰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日益不行或缺的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特色和政治优势。基于我国宪法的理念和制度摆设,我们或许可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要区别做如下明白:第一,在民主理论的层面,选举民主是代议民主的一定选择,协商民主则是精英民主和到场民主的重要形式;第二,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选举民主是国家基础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协商民主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要运作形式;第三,在民主运行的层面,选举民主是纵向民主的起点,协商民主是横向民主的重要形式;第四,在民主功效的层面,选举民主是普遍的主导性民主,协商民主是增补的辅助性民主;第五,在公民权利的层面,选举民主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协商民主则是对部门公民的授惠或者看护;第六,在国家宪法权力的层面,选举民主尚是国家主权和政权的重要载体和制度内容,协商民主则是不具有宪法和执法效力的政治摆设;第七,在民主与效率的层面,选举民主是兼顾民主与效率的决断式民主,协商民主是民主有余而效率不足的妥协式民主。
在民主方法形式的层面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本质上并没有什么轻重高下之分,两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则划定,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民众相同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实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人概略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议之前凭据需要举行充实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要深入开展立法事情中的协商,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勉励下层人大在履职历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富厚协商内容。显而易见,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执法体系框架下,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基础形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两者相互增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与此同时,只管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方式方法和技术操作层面上有许多相同或者相似的功效,有时协商民主对于告竣民主共识和多方合意的详细操作功效甚至要优于竞争性的选举民主,但在我国宪法制度的框架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究竟是两种不尽相同的民主实现形式,协商民主可以增补和辅助选举民主,可以富厚和生长选举民主,但在宪法上难以逾越和替代选举民主。
换言之,在我国宪法和执法划定的制度体系中,协商民主不是对选举民主的“逾越”和“替代”,而是对选举民主的增补、富厚和完善。鉴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和创新性,也许以后修改完善宪法时,可以思量将协商民主明确载入我国宪法,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宪法化和法治化。(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本文原载于2015年10月19日北京日报,原标题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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